首页 > 国际 >

边受贿边行贿,一银行支行行长挪用巨额理财资金,案发时超17亿未退还;数罪并罚被判无期

收藏

边受贿边行贿,一银行支行行长挪用巨额理财资金,案发时超17亿未退还;数罪并罚被判无期

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 2025-11-28 14:34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王某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值得关注。


据介绍,2012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伙同李某、高某、谢某等人,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等业务过程中,向某科技公司等22家单位出具虚假的理财协议、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将上述单位本应存入某银行的理财资金、定期存款直接或通过王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挪用给北京某公司等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案发时,尚有本息合计17.7亿余元未退还。


手铐.png


另查明,王某在挪用公款过程中,为顺利获得出资单位资金,向国有公司人员邸某行贿1600万余元,向非国有公司人员高某行贿5300万余元、陈某行贿130万余元。王某将挪出的公款交由北京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并收取高额利息,另收取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好处费8200万余元。后期因部分公款无法归还,王某伙同上级分行负责人员违法发放银行贷款8.1亿余元,并将上述贷款用于填补挪用公款形成的资金缺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指出,王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受贿罪、行贿罪从轻处罚。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八万元。


宣判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为转载发布,仅代表原作者或原平台态度,不代表我方观点。澳洲印象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或有适当删改。对转载有异议和删稿要求的原著方,可联络 [email protected]

0 条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你需要登录后才能评论 登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