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澳洲移民法中的家庭暴力

在澳大利亚的移民体系中,家庭暴力是一个极其重要但又常被误解的概念。澳洲政府在政策层面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立场,同时为受害者设立了一些豁免机制。
但是移民法中的家庭暴力条款并非适用于所有签证,而是专门设计用于一些因关系破裂而可能导致签证失效的情况,一般包括:
临时配偶签证:子类820、309、300;
某些技能签证或家庭签证的附属申请人被主申请人施暴:如子类858、186、103/143等
在配偶签证中,若申请人(受害者)遭受了家庭暴力,那么如果申请人此时持有临时签证(适用子类820/309/300)或仍在等待审批阶段(适用子类820/309),即使因为家庭暴力导致关系终止,也可以通过提交充分证据单独继续申请永久签证。但要获得该豁免,申请人必须满足移民法规中的一系列严格要求,包括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证据类别,时间限制等。
根据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Cth)的Division 1.5的规定,家庭暴力指的是:
“行为施加在配偶、伴侣或家庭成员身上,使其担心或实际遭受身体伤害、心理创伤、骚扰、财务控制等。”
因此,移民体系下的“家暴”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身体暴力(如殴打、推搡)
性暴力
情绪虐待(贬低、羞辱、控制)
恐吓(威胁报复、威胁遣返)
社交隔离(如禁止接触家人朋友)
经济控制(不允许工作、不给生活费)
是的,这是移民法下成立家庭暴力主张的必要前提之一。
家庭暴力行为必须至少部分发生在申请人与其前伴侣或配偶的关系存续期间
申请人的前伴侣或配偶是被指控的施暴者
若发生家庭暴力行为时关系已终止,则该行为不能作为家庭暴力条款的依据而用来申请豁免。
根据移民规定和政策,家庭暴力的证据分为两大类:司法证据和非司法证据。
1. 司法证据(Judicial Evidence)
这是最优先考虑的证据类型,指的是由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件。包括:
针对申请人的前伴侣签发的家庭暴力限制令,用于保护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
家庭法院针对申请人的前伴侣发出的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禁令
一份能表明法院已判定申请人的前伴侣殴打申请人或其受抚养人的文件
一份能表明法院已记录了对该前任伴侣殴打申请人或其受抚养人的罪行的认定的文件
注意:法院的最终命令都是可接受的。对于临时命令,只要法院给予被指控施暴者回应指控的机会,且家庭暴力指控已得到法院的核实,临时法院命令即可被接受作为司法证据。
2.非司法证据(Non-Judicial Evidence)
若没有司法性证据,申请人可以提供“非司法性证据”,即来自专业人士的证据。澳洲内政部规定,此类证据必须来自至少两位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非当事人亲属),且他们须分别独立陈述所了解的家庭暴力事实。每种类别只能提供一种证据(或法定声明)。例如:
社工证据:澳洲社工协会会员出具的报告或支持信
家暴援助证据:家暴援助服务工作者提供的风暴,风险评估等
医学证据:医疗报告、医院报告、出院总结
心理咨询证据:心理专家、家庭顾问或家庭关系咨询师出具的报告或信件
儿童福利官员证据:儿童福利机构,保护机构的官员出具的报告、介入记录
警方证据:警察记录、家暴记录、风险评估、证人陈述
教育专业证据:学校辅导员、教师等专业人士出具的报告或信件
澳洲移民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豁免机制,旨在保障真正受害者的权益。要成功主张该豁免,申请人应:
明确家庭暴力在移民法框架下的法律定义,认识到家暴不仅限于身体暴力
注意证据的时间点,家暴行为至少需部分发生在关系正式存续期间
建立清晰的证据链,提供有效的证据
及早准备材料,并在适当阶段主动披露
获得专业的法律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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